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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則常見的繼承糾紛律師案件如下:
1.繼承糾紛律師提醒,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后,不論該孩子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結婚生子。夫妻一方簽訂的遺囑中沒有保留胎兒的遺產份額的,根據規定,其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必須按照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2.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本案摘要: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包括不能抵押使用,不能繼承。
3.繼承人健在的,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協議應當無效。本案摘要: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訂立處分被繼承人財產的協議的,應當認定無權處分。除非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或者遺贈方式確認繼承人之間的協議,否則不能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產。
4.一方出資另一方簽訂合同婚前購買不動產,可以認定為簽訂合同的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未辦理登記的,其財產性權利可以繼承,出資住房金按債務處理。本案摘要: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依據是登記,不發生未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果,但并不由此影響合同的效力。再婚夫婦婚前一方支付房款,另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可以認定為簽訂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其母親、子女要求分割不動產的,未登記的不動產可以繼承其財產權利,另一方支付的房款可以按照繼承人承擔的債務處理,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不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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