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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律師之條款篇的內容如下:
(1)離婚糾紛律師提醒,有離婚協議,但條件沒有達成的,不產生法律效力?;橐霎斒氯酥g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簽署協議才使離婚協議有效的重要儀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以達成離婚為前提,產權變更手續已經履行,但由于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無效,已經變更的權利人財產依然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2)分居期間,一方單獨購買物品,費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或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經濟混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婦共享所有財產的前提是夫婦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相關離婚糾紛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方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中財產;(四)一方專用物品;(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財產。如果夫婦在分居期間,出資一方單獨購買的房屋,另一方購買費用未證明雙方分居前的夫婦共有財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這在特殊情況下認定夫妻方財產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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