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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之搜查期限篇的內容介紹如下:
(一)刑事案件逮捕前的法定搜查期限不超過37天。1.傳喚、拘留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2.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有必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天內向人民檢察院征求審查批準。特別情況下,要求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天到四天。對逃犯、多次犯罪、集團犯罪的重大嫌疑犯,要求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天。人民檢察院必須在公安機關要求批準逮捕書后的7天內作出批準逮捕還是不批準逮捕的決定。3.等待審查,不得超過12個月。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刑事案件逮捕后法定搜查期限不超過7個月。1.逮捕嫌疑犯后的搜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逾期不完的案件,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2.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復雜事件、重大犯罪集團事件、逃犯重大復雜事件、犯罪關系廣泛、難以取證的重大復雜事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結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3.刑事案件律師提醒,對可能判10年以上的處罰,根據規定逾期仍不能結束搜查的,經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4.由于特別原因,搜查期間嫌疑犯另有重要犯罪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規定重新計算搜查拘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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