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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取證以自我取證為主,法院取證作為輔助取證模式申請,兩者的結合是當前律師取證的法定模式。但是,這兩種方式不能緩解律師取證難的困境。許多地方法院宣布了一些改革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下面就介紹一下持令取證方式:
調查令一般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因客觀理由得不到訴訟所需的證據,由代理律師申請,經法院批準,由法院發給代理律師,由代理律師收集調查人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與自我取證和取證申請相比,取證有兩大好處。
第一,與律師的自我取證方式相比,律師有保證取證需要司法強制力。持令取證的本質是代理律師在法院協助下進行的調查取證,不僅僅是民間取證,與法院自身的取證具有類似的法律效果,具有一定的強制力。
其次,與律師申請取證方式相比,律師進行取證更能有效地發揮律師在證據收集中的作用。持令取證在形式上依然是律師親自實施的取證活動,律師的這種調查取證只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授權。其優勢是更充分地發揮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事實調查和證據收集中的作用,利用得到的證據向法官全面說明案件的事實,幫助當事人順利實現合法權益?!?/span>
但是這種取證方式有一定的風險?,F在我國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調查令的性質、功能、程序、懲戒機構等。另外法院有權根據案例,結合律師的申請決定是否發布調查令。法院經過審查判斷律師申請調查令的依據不足的,有權拒絕發布調查令。
以上就是律師持令取證的方式介紹,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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