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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鏡湖區偉星時代中心2210室
合同糾紛律師處理糾紛的技巧如下:
1、和解。和解是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具體情況,不依照法律程序處理糾紛案件,而是自主協商的方法。和解是糾紛案件的普遍處理方法。但是,由于和解協議書中缺失法律規制制約,一些人很可能失言,導致和解結果化為泡影,延誤了糾紛案件的合理處理。
2、調解。調解由糾紛當事人選擇可靠的第三方垂直居中調解,對合同糾紛進行調解解決。調解一般以各方相互理解、互讓為標準進行。這種方式處理糾紛案件的概率比和解稍高,但調解協議書與和解協議書一樣不具有強制法律效力,因此糾紛案件難以處理。
3、訴訟。訴訟是指爭議當事人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事件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律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并根據規定作出判決的方法。被告方拒絕和解、調解或者不能和解、調解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可委托合同糾紛律師代為處理。
4、起訴。起訴是處理合同爭議的方法。指人民檢察院根據糾紛的相互要求、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依照規則進行審判,并據此處理糾紛的方法。被告方面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失效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5、被告方簽訂合同后仍未具體執行的。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是否作為管理的依據,要區別情況加以明確。被告方在相互住所地沒有約定履行地的,那么合同糾紛案件只由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被告方或者相互住所地在約定履行地的,其履行地可以作為管轄法院的明確依據。因為合同的特性不同,會導致履行地的明確度有差異。
以上就是合同糾紛律師處理糾紛的技巧介紹,更多信息可通過官網查看,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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